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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新闻 => 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规范》 打印此页】 【返回
发布日期:[2013-7-5]    共阅[2699]次
    

山东省公安厅  

 

 

鲁公通[2005]61

 

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

产品管理规范》和《山东省安全技术

防范工程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济南铁路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技防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了《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规范》和《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规范》(以下称“两个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两个规范”的重要意义。制定实施“两个规范”,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公安部关于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指示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搞好技防管理工作的基础,是促进技防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保证。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贯彻落实“两个规范”作为加强和改进技防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广泛进行宣传,掌握基本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切实把“两个规范”落到实处。

二、抓住关键环节,确保产品和工程质量。要正确理解和执行技防工程从业条件告知和确认登记工作,努力为技防工程招投标提供方便,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服务,严禁利用确认登记进行变相资格审批。要严格技防工程检验工作,二级以上技防工程验收前必须经公安部公布的技防工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工程质量。目前,山东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是公安部公布的我省符合法定条件的技防工程检验单位。

三、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切实提高技防管理工作水平。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技防管理部门要按照“两个规范”的规定,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基础管理资料的填报、登记、审核、备案等工作。要加强对广大技防专管民警的教育培训,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兑现服务承诺,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强对“两个规范”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将考核结果列入等级化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经验做法,请及时报告省厅。

                                      OO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管理,确保技防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产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安全技术防范活动,具有入侵探测、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视频监控和安全检查等功能的专用设备。

第四条 公安机关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技防产品质量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技防产品生产管理分别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生产登记制度;对取消生产登记制度且未纳入强制性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实行自愿认证制度;未实行认证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型式检验或鉴定检验合格后即可生产。

技防产品销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全省技防产品管理工作,并负责办理产品企业标准审核备案、产品委托检验手续,核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以下简称《生产登记批准书》)。市地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技防产品管理工作,审查《生产登记批准书》有关申请材料,监督管理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技防产品生产必须依据标准进行,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应严格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依法制定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八条 对执行企业标准的,应按下列要求办理企业标准备案手续:

企业将符合标准编制格式的企业标准文本和按要求填写的《山东省技防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表》(见附件一)报市地公安机关。

市地公安机关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报省公安厅,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办单位。

省公安厅收到初审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进行审查,形成审查纪要,办理相关手续,由企业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九条  企业申请《生产登记批准书》前应持下列材料向市地公安机关申请产品型式检验和质量体系审查:

(一)按要求填写的《山东省技防产品检验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复印件;

(三)产品原理图、总装图;

(四)产品使用说明书;

(五)产品彩色照片2套;

(六)按要求填写的《山东省技防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申请表》(见附件三);

(七)主要生产设备、检测仪器及购买、检定证明;

(八)主要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明;

(九)设计、工艺文件;

(十)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  市地公安机关收到产品型式检验和质量体系审查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规定的2个工作日内报省公安厅,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办单位。

省公安厅收到初审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符合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样封样,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质量体系审查,形成审查意见(见附件四),不符合规定的,通知市地公安机关。

申请产品检验的企业须在3日内将封好的样品连同产品检验抽样单、执行标准、原理图、说明书送指定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质量体系审查依照《山东省技防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细则》(见附表五)进行。

第十一条  企业在产品检验和质量体系审查合格后,持下列材料到市地公安机关申办《生产登记批准书》:

(一)生产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产品执行标准;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五)质量体系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市地公安机关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规定的,将全套资料报省公安厅复审,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办单位。

省公安厅接到初审材料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符合规定的准予生产登记,核发《生产登记批准书》,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并将全部资料退回。

第十三条 《生产登记批准书》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每年14月份进行。获准生产登记不满半年的不参加年检。

     第十四条  获得《生产登记批准书》的企业应持下列材料到市地公安机关申请年检:

(一)按要求填写的《安全技术防范生产登记产品年检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

(三)通过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

(四)企业变更情况报告及变更证明;

(五)售后服务情况;

(六)《生产登记批准书》正、副本。

 第十五条 市地公安机关收到年检材料后认真进行审查,写出初审报告,连同全套材料一并于每年的320日前报省公安厅。

省公安厅收到年检初审材料后进行复审,符合规定的,在《生产登记批准书》副本上加盖年审章,正本上加贴年检标志,复审不符合规定或逾期不参加年检的,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取消生产登记资格,收回《生产登记批准书》。

第十六条 《生产登记批准书》有效期4年,持证单位应在《生产登记批准书》期满前30天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证。换证条件和程序同申领新证一致。《生产登记批准书》有效期满未及时申请换发新证的,取消生产资格,收回《生产登记批准书》,并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实行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认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型式检验或鉴定检验合格后即可生产的技防产品,其检验程序按第九、第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技防产品须获得《认证证书》或《生产登记批准书》或按有关规定检验合格后方能进入市场。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会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技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减少和杜绝违法经营行为。对违法经营行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的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实施处罚时,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规范立案、调查取证、责令限期整改、告知、做出处罚决定等程序。

行政处罚统一使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样式>的通知》规定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范共有五个附件。

附件一:《山东省技防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表》

附件二:《山东省技防产品检验申请表》

附件三:《山东省技防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申请表》

附件四:《山东省技防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意见》

附件五:《山东省技防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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